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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劣藥?什么情形的藥品按劣藥處理?
	答:《藥品管理法》規(guī)定,禁止生產、銷售劣藥。
	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,為劣藥。
	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,按劣藥論處:
	(一)   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;
	(二)  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;
	(三)   超過有效期的;
	(四)  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;
	(五)   擅自添加著色劑、防腐劑、香料、矯味劑及輔料的;
	(六)   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(guī)定的。









